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特别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来,全市各级各单位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党员干部作风明显好转,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了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现将华耀城办事处挪用专项资金问题通报如下:
华耀城办事处拆迁过程中,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拨付的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公益金,上缴川汇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而是经华耀城办事处班子成员讨论同意,于2014年3月7日至11月14日,由华耀城办事处财政所长马超经办,经华耀城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王学廉签字审批后,临时以借支形式支付办公费用共计70.03万元,分别用于各村暂借经费21.84万元、秋季防火费用6万元、城市管理及两违治理费用12.27万元、办事处暂借经费14.32万元、信访稳定工作经费15.6万元。属于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王学廉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马超负直接责任,华耀城办事处党委书记李广肃负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12月2日,经川汇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学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马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李广肃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市纪委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本次通报的问题为戒,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克服侥幸心理,杜绝“闯关”心态,牢固树立“纪严于法”“纪挺法前”意识,严格遵守党纪、恪守党员本分,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矩,在纪律面前不越轨。要从中汲取教训,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对专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挪用专项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