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金海
本报讯 2016年12月16日,随着一纸调解书的下达,川汇区某公司小区与养殖场严重污染“和平分手”,落在业主们心头的一件烦心事终于落地了。
原来,川汇区某公司开发的小区和赵某的养殖场东西相邻,仅一墙之隔,冯某等17人在该小区居住。赵某于2002年建成养殖场,饲养约300头猪,经周口市环境监察支队水质监察,养殖场没有治污设施,直接将部分污物排放到养殖场处的小河沟内,已经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冯某等17人依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法律规定将赵某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应当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饲养的牲畜搬离该养殖场,并清理污染物。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法官在接到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进行走访,了解养殖场周边实际环境,并多次邀请赵某、小区公司领导及业主代表进行座谈,在谢法官耐心、诚心说服下,当事双方得到感化。小区公司自愿对赵某实施经济补偿,赵某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所饲养的牲畜清理出养殖场,保证不再在涉案养殖区从事养殖业,并同意不将涉案养殖场出租给他人从事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