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
□晚报记者 彭慧
本报讯 今后,在城镇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均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昨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及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市近日出台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缴存范围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最新缴存范围,即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益群体扩大
另外,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也享有同等权利。各县(市、区)还应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办法》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规范缴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建立“黑名单”制度
《办法》指出,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建立健全欠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把未按规定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点名曝光。
“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并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这是《办法》中最大的亮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涉及到缴存、贷款、支取等内容,目前该中心正在抓紧时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待细则出台后,《办法》即可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