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兵权 邹鹏举
“法官,您好!请您帮我查一下,我有几个案子需要履行,这黑名单的负面影响太大了,让我啥事都干不成了……”2017年4月10日一大早,被执行人张某甲来到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说道。
原来,张某甲4年前因生意亏损欠下许多债务,为了躲债,张某甲外逃几年。外逃期间,张某甲整天小心翼翼、诚惶诚恐,眼看儿子长大要成家,想回家给孩子建房,却不敢回去。小本生意赚不了大钱,想扩大规模,搞点贷款,却因有不良记录被拒之门外;不敢给家里亲人联系,生怕被抓到,有种逃犯的感觉……失信黑名单无形的压力大于有形压力,对张某甲个人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束缚了张某甲的手脚。经过深思熟虑后,张某甲决定拿出这么多年的积蓄,主动到扶沟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偷桂花树家里栽
判了刑又“破财”
□通讯员 阮俊明
3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因盗窃8棵桂花树,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1000元。
2016年12月4日19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一村民家地里,先后两次盗窃桂花树8棵。三人将盗窃来的桂花树栽到自己家的院子里,后被失主找到后,又将偷来的树派其他人给失主栽到地里。案发后,商水县公安局将三人所盗桂花树经由商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8棵桂花树价值2400元。后三人分别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13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盗窃罪,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查明了三被告人共同盗窃桂花树8棵及价值2400元的事实。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