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王晨西 张忠臣
本报讯 太康县陈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当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时,竟拿起铁锨等进行威胁。4月23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太康县法院了解到,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5年,王某与陈某因建房尾款清算发生纠纷,诉至太康县法院。2016年5月17日,太康县法院判处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王某建筑款2.6万元。陈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太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陈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而且在执行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竟拿起铁锨等进行威胁。陈某被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太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有门面房并经营有馍店生意,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威胁执行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拘留期间积极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太康县法院鉴于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作出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