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期)
主讲人:马三智
事故案例:2016年10月13日13时10分,长垣县张三寨乡的张广月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沿慈周寨天瑞水泥门市对过慈四村村级道路行驶至军用光缆标牌处,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滑县刘某驾驶的豫JWRxx7轻型货车尾部,造成张广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该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张广月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张广月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张广月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8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在很多群众眼里,需要燃油的才是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其实不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三轮、四轮电动车,还是两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千克,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并有脚踏骑行等功能的,都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也理所当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老马提示:在驾驶电动二轮、三轮或四轮车时,一定注意不要酒后驾驶,更不能醉酒驾驶,否则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