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由千千万万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巨资池,在支持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将不允许再被地方政府以自有财政收入的名义随意支取,甚至不仅没有支付利息。这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与尊重。”上海房地产市场专家李战军这样评价16日出台的新政。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政府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丽娜认为,这是一次对公积金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多年来一直单纯强调公积金保障职能的做法得到纠正,进而开始重视和有效利用公积金的金融职能。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而为了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应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禁止无偿调拨使用是这个文件的核心内容。它纠正了此前关于公积金被无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错误做法。”专家表示。
李战军介绍,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各地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比如2007年11月,财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将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廉租房建设,将此前5%的比例再次提高一倍。
而实际上,各地方政府很少做到上述要求。“多数廉租房建设资金来自公积金池。最不合理的是,这些公积金投资出去,不仅没有取得收益,有的甚至连本金都没有按时收回。地方政府一直将公积金收益作为财政非税收入部分,这本身就是对公积金性质的一种误读。”一位公积金专家表示。
在此情况下,为了给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更合理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住建部等七部门联系下发的《实施意见》为公积金结余资金的有偿使用提供了合理的投资路径。
但从收益披露的文件精神来看,对有偿借款的收益如何回归资金池并及时分配给公积金交缴人,似乎仍未明确。
严防违规使用成监管重点
根据《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而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
专家预测,包括上海等一线城市在内的近30个保障性住房需求较大的城市将最先进行该项试点。而严防公积金信贷的违规使用,以及确保收益及时回流,将成为未来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