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30 16:40:13 | 来源:
|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多措并举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现维修资金监管公开、透明,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局便民服务举措,积极为广大业主提供快捷、方便的维修资金业务办理途径,全方位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一)提倡业主自行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原《办法》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提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收代交,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强行代收,收后不及时上交维修资金专户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占了业主的合法利益。《新办法》第九条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这样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新办法》提倡业主自行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新办法》精神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业主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须征得业主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代收,代收后必须在规定的30日内上交至维修资金专户。 (二)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新办法》对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未调整,但根据《两部令》规定:“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的精神,要逐步完善我市交存体系,依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房屋维修项目成本费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交存标准适时调整,以满足房屋的长期维修使用。 目前,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1、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2、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 (三)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网点 年初,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庄严承诺为民办“十件实事”,其中,就包括增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点”。增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便民服务窗口”是今年中心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切实便民、利民,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认真解决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群众到市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务路途远、路况不熟、乘车不便的实际,经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局沟通协调,与当地商业银行商洽业务衔接,并对硬件设备、系统网络进行了连接和测试,选派年轻有为、业务素质好的业务骨干到服务窗口工作。4月16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便民服务窗口正式开通。 目前,市内已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点如下: 1、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的联合大厦,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一楼16号窗口、二楼60-62号窗口。电话:67889261、67881220。 2、建设路188号房地产大厦,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西区办事大厅一楼14、15号窗口。电话:67182116。 3、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向南300米,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电话:86121030。 4、东大街与紫荆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福华大厦一楼兴业银行东大街支行营业网点。电话:69079217。 5、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二大街与经北一路交叉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二楼办事大厅。电话:66783503。 6、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局二楼办事大厅。电话:67984320。 (四)业主帐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多少可查询 1、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系统。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业主了解维修资金管理信息,我们开通了网上维修资金信息查询系统,业主可登录郑州房地产网/,点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图标,进入维修资金查询页面,输入业主姓名、身份证号和小区名称,就可以查询到业主本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利息和资金结余等信息。 2、增开人工电话查询功能。如果业主不会使用或不便上网上查询,查不到结果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我们还配套开通了人工服务电话67889628,供人工查询服务。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雨季即将来临,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屋面漏雨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对下列事项的了解,有助于业主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用途 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哪些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法定保修期限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保修期内的维修如何解决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在业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维修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法定条件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必要条件。 业主决策可以采用召开业主大会经维修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达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方式。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谁申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可以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是申请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 使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申请人。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时,在出具居委会的相关证明后,可由其他申请人申请。 (七)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 3.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 4.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相关业主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当以现金补足应分摊的费用。 (八)相关业主拒不分摊维修费用的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相关业主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2.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3.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4.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5.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7.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十)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咨询受理电话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咨询、受理电话是67889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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