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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吗?

2010-06-30 16:41:30 | 来源:
 
    本期特邀律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樊东辉律师
      1.某小区业主刘先生来电说,他所在小区的很多业主对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非常不满意,准备通过业主表决重新选择物业公司,请问需要什么程序?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但是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业主持有房屋的面积过半数且业主过半数同意,方为合法有效。
      2.某小区业主杨先生几天前装修房屋时,物业公司向其收取3000元装修押金,约定6个月后如无违约现象就全额退还。可是与其相邻的小区装修押金只收1000元,并且是3个月后退还。杨先生想知道装修押金是否该收?如果收,是否有一个标准?多长时间退还是否也有标准?垃圾清运费是否也有标准?
      律师解答: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所以,装修押金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业主同意缴纳的,不违犯法律规定。业主对于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有异议的,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按照规定处理。
      3.读者赵先生来电说,几天前他和一位房主协商好,准备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产,但房主说他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无法办理过户。赵先生现在急需这套住房,他想知道该怎样做才能使此次交易合法并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 戚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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