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永团 陈军强 通讯员 位敏 文/图
“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是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近年来,周口市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切实发挥了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2017年以来,我市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希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相继出台了关乎民生的《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2015年:周口市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赋予周口地方立法权。
2017年:周口首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2017年12月14日,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体制问题,解决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问题,解决商户、摊贩出店经营、占道问题,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占道问题,解决共享单车随意停放问题,解决随意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小广告和门头招牌问题,解决临街建筑擅自进行外部装修和搭建等问题,解决公共厕所的设置原则和标准问题,解决家畜、家禽和宠物管理问题,解决城市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问题,解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置问题,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018年:《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颁布
2018年12月26日,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保护好淮阳龙湖湿地出发,始终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龙湖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规范了龙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对龙湖水体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和历史文化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和利用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龙湖保护区水环境、湿地生态、湿地植被的动态变化等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的颁布,对于保护好龙湖、建设好龙湖、维护好龙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周口和淮阳的发展保驾护航。
2019年:《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
2019年12月20日上午,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五章四十八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城市绿化树种的选用、种植和易污染树种的更换;规定了对永久绿地和绿色廊道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城市道路如何增设出入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建设和谐宜居新周口,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确定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分工、公众参与及奖励、举报等。第二章监督管理。本章共六条,规定了政府考评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分级管理机制等。第三章防治措施。本章共二十四条,规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治理,工业布局规划,落后产能、设备的治理,倡导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监测和治理,施工现场扬尘、道路绿化带扬尘、车辆扬尘、屋顶扬尘的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餐饮业污染、烟花爆竹的治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制度、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等。第四章法律责任。本章共七条,依照上位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与省内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规定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章共一条,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于全市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治理大气污染、持续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20年12月17日上午,周口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共16条。主要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文明执法、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饲养犬只、文明上网,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校园建设等方面予以规范。第三章保障与促进,共11条。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确保《条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第四章法律责任,共6条。对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等。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推动周口全面深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遵循,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2022年:《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颁布
2021年12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施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是我省首部港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实际需要,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将港口和航道放在一部法规中进行规定,体例创新,结构科学,内容明确,逻辑严谨,不抵触、有特色,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港口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加强港口和航道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切实起到服务、保障、引领、推动作用,有助于发挥我市内河航运新优势、推进港航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国家区域中心港口城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