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9日
第08版:法治周口 PDF版

损害赔偿起纠纷 依法调解化矛盾

2016年 9月,57岁的商水县大武乡村民刘某跟着包工头武某外出工作,在为房顶上板时,不慎从房顶掉落摔伤,致使左脚脚跟粉碎性骨折,当时武某拿出3000元医疗费用给了刘某。之后,刘某多次向武某索要后续医疗费用,武某找理由一拖再拖。在村干部的引导下,2022年6月,刘某向大武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委会)提出申请,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化解纠纷,调委会随即受理此案。

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案发当天的情况并记录谈话。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此案争议的重点是刘某跟着包工头武某在建筑工地务工受伤的法律适用问题。调解员向二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认为,因武某与刘某形成劳务关系,武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表示最少也得赔偿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逐一做武某和刘某的工作。调解员首先动之以情,劝解武某应念在朋友之情,履行赔偿责任,随后晓之以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于情于理,武某都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是武某态度坚决,说别人还欠着他的工钱,所以现在没钱,并表示有钱后愿意帮助刘某解决一些医疗费用。刘某认为武某在推脱责任,随后武某、刘某各执一词,再次争吵起来。调解员赶紧将当事人分离到不同的房间,倒上茶水,劝导双方冷静处理。

经过再一轮的“背靠背”沟通协商,武某、刘某同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工作,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武某将在7天之内履行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劳动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够多措并举,稳控场面,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从法理和人情两方面耐心引导、劝解当事人,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降温,冷静思考,避免正面冲突,最终圆满化解本次纠纷。

(商水县大武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振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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