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马铺镇村民吴某和其邻居高某共同向马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称:吴某在双方相邻处挖了一个化粪池,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纠纷。
调解员在进行接待时,双方就已经发生较为激烈的语言争执,调委会依法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
调解员迅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走访了解到,邻里之间隔有一条路,且此前双方关系较为融洽,因化粪池的出现,邻居出行产生困难,环境卫生也受到了明显影响。
调解员进行现场实地问询时,高某称“化粪池严重影响了邻里之间的通行、卫生,理应予以拆除”。吴某坚称自家所挖化粪池是符合标准的,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调解员见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马上调整调解方式,进行“背对背”调解,化被动为主动,力争破解僵局。
调解员对吴某单独劝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化粪池的建造,确实对邻居出行、卫生等相关权利造成了影响。最终吴某被调解员的劝说打动,同意为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将化粪池填平;对于高某,调解员劝说道,邻里之间本就是亲如一家,有矛盾纠纷不能过于激动,而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邻居高某也表示,以后也不会因此事和吴某发生争吵。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最终达成协议:当事人配合行政村将化粪池填平,任何人不得再进行使用、排放;双方此次纠纷解决后,不得再因此事无故争吵。
邻里之间由于住处相近,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纠纷的苗头,一棵树、一处院墙都有可能成为矛盾标的而造成激化。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逐渐加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更要求要随时能拿出相关法规做依据,随时能讲明情理做补充,让邻里之间万事和为贵,让恩怨化解家家保安宁。
(鹿邑县马铺司法所 岳文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