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4月6日,赵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在某道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弃车逃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划分事故责任时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赵某弃车逃逸为由,不愿赔偿刘某维修车辆费用59760元。刘某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刘某要求A保险公司理赔,A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责任为由不愿理赔,刘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A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刘某和A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车辆损失59760元。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A保险公司的上诉。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例评析:机动车辆投保有机动车财产损失险,当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辆受损方可以要求负事故责任的对方承担车辆损失,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无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获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可以根据对方车辆应当承担的责任,向对方进行追偿。②12
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