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某镇某村村民宋某某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称:2003年,村委会把已去世五保户李某某的宅基地分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当时自家没钱建房,选择外出务工,次年,邻居刘某某买一些树栽到宅基地上,现在需要在所分宅基地上建房,刘某某阻拦,不让建,说此宅基地是她的,树是她栽的。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纠纷。
调委会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程序的规定,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
调解员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并询问所在村村委会的意见。
宋某某认为,宅基地是2003年经村委会商讨后分给自己儿子的,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他的儿子当时已结婚成家,刘某某的儿子当时才14岁,根据村规民约,此处宅基地应优先分配给自己儿子。刘某某表示,2003年以前,此宅基地是前任村党支部书记让她公公管理的,五保户李某某去世后,2004年,她在宅基地上栽树,也没人说什么。现在她的儿子大了,需要宅基地建房,她不同意把此处宅基地分给宋某某。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员在认真研究案件情况、查找相关资料、明确调解方案后,约宋某某和刘某某及村委会班子成员到调委会当面调解。
基于了解到的情况,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法规,分别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争议宅基地归宋某某儿子所有。2.双方争议宅基地上树木归刘某某所有。3.村委会同意给刘某某儿子规划一处宅基地。
此案例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纠纷。调解员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宗旨,深入走访调查,在充分了解纠纷因果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圆满化解该起宅基地使用纠纷。对调委会来说,在化解群众纠纷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妥善化解群众纠纷,切实做到维护一方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地方平安乡村建设保驾护航。②12(孙普 牛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