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和刘某达成协议,刘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王某转移网络犯罪赃款,王某承诺为其支付报酬。2022年11月至12月,刘某名下的多个银行卡转移赃款69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8000元。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等方式,借用陌生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可以帮信罪论处。但向他人提供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律师叮嘱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借给他人,谨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自己受到法律处罚。②12
(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 李二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