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一名刚满9周岁的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和10周岁的同班同学小刘玩耍期间,不慎被小刘撞倒在凳子角上,造成腹部受伤。小周的父亲老周带小周到医院就医,小周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后进行了全脾切除手术,此次伤害造成小周七级伤残。
小周住院期间,老刘与老周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老周父子放弃向老刘父子索要赔偿。小周出院以后,老周感觉不妥,将老刘父子、某小学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老刘父子抗辩称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老周父子无权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损失总额70%的赔偿责任,老周与老刘签订的协议无效,老刘承担损失总额15%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监护人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放弃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老周虽然与老刘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放弃小周基于人身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监护人不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放弃财产利益。
(河南悦义律师事务所 于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