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坚持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筹资标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申报,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100%为缴费基数,按6.4%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我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八条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 3个月(含3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符合门诊慢特病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待遇申报。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正常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实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正常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正常缴费与待遇享受协同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确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实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记录,建立并完善个人缴费基础档案资料,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职责。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征缴职责,规范征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规范医药行为,严禁任何形式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要对定点医药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者将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依法参保,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严禁任何形式欺诈骗保行为。对违规者将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