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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4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提交伪证,罚!(以案说法)

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627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对提交伪证的张某进行处罚,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太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庭审期间,将6份送货单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该组证据系具备复写功能的多联单据,复写的多联单据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但张某在留存的送货单存根联上添加了原本不存在的送货价格及金额等内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公正审理。鉴于此,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张某限期缴纳。

张某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月26日依法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证据材料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伪证,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会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用真实、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

(通讯员 刘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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