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
第02版:时评/关注 PDF版

让“法必责众”成常态

■晨曦

近日,一辆满载橘子的辽宁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在陕西洋县就地售卖,部分橘子被人偷拿哄抢。事情发生后,洋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县公安局及时抽调了10名干警成立调查组,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有网友评论道:“就该让哄抢他人财物者尝尝法律的味道!”

类似中国式哄抢的闹剧,可谓三天两头就上演一幕。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还要不顾道德、不要面子,去占这点小便宜?有理论认为,这其实是人性中固有的占小便宜的弱点,在适宜的气候环境下被激发出来了,于是催生了群体的自发的哄抢现象。诚然,哄抢闹剧与人性中占小便宜的弱点有关,但归根结底,还在于哄抢者的“法不责众”心理。

从执法者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哄抢行为给予有力的处罚,就会让哄抢者产生“哄抢无罪”和“法不责众”的误解,从而诱发下一次的哄抢,催生出更多的哄抢。显然,如果从第一起哄抢事件开始,哄抢者就被拘留、罚款,就不会有哄抢的“连续剧”上演了。因此,制止哄抢公路事故车散落财物的唯一措施就是依法严惩。相关部门不仅要大力宣传“哄抢违法”,还要用严格执法给哄抢者当头一棒,不让任何一个哄抢者逍遥法外,让所有公民都知道:“法不责众”的观念过时了,“法必责众”才是常态。惟其如此,才会让那些“不抢白不抢”的行为有所畏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执法者应该自觉拿起这些法律的“利剑”,让那些见利忘义的哄抢者受到惩罚。

社会心理学家塞奇在《群氓的时代》中说,当个体聚集到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混杂、融合、巨变,甚至获得一种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它带来了智力的平均化、理智的停顿,及群体灵魂对个体灵魂的吞噬,出现典型性“集体疯狂”,这也能阐释哄抢的根源。而常被人们提及的“破窗效应”,也为哄抢常发场景提供了解释框架。但如果有了“严法”,谁触犯谁都逃避不了,那么,群体经常放纵的低劣本能有时就也会转化为崇高的道德行为,比如大街上群体斗歹徒,群体救助一位临产的孕妇。这些群体美好的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基础之上才更容易是自觉的行为。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法必责众”成为常态,只要每一次哄抢发生后,有关违法人员都受到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哄抢闹剧肯定会迅速少下去。我们的社会必然会越来越文明、越来越美好!

2018-10-30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43523.html 1 让“法必责众”成常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