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项城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先生投诉,称其于2022年6月8日向经销商高某转账1万元作为押金订购集成墙板,高某收款后组织货源并进行设计,但所设计图纸未达到王先生满意,王先生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双方自行协商后,同意扣除1500元,退款8500元,但一直未退,王先生遂投诉至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协调查,高某承认与王先生有买卖关系,且认为自己已按约定设计、采购、组织,并产生了费用,此时退货理应扣除费用,同意退款8500元,只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未退款,不认为自己违约。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高某同意将余款8500元退给王先生,但应扣除杂费200元。后证实,余款8300元已分批退给王先生。高某和王先生对消协的处理方式均比较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向被投诉方交了订金,已口头约定产生购销合同关系,后因故同意解除合同并产生二次约定退款8500元,虽无正式合同,但仍应视为合同关系,双方应继续按约履行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或退款,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消协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交款时尽量避免口头约定为主,而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记者 田亚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