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7日
第05版:社会与法 法庭内外 PDF版

依法严惩农资犯罪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鹿邑县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张振峰

当前正值春耕春播关键期,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鹿邑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购买农药原料,在未取得农药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赁房屋内生产农药,并销往外地,销售金额11.9万元。经检测,李某生产的农药不符合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等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二:蔡某等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除草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购买草甘膦原料,在未取得农药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桶装水剂农药(“斩草除根”除草剂),通过物流销往外地,销售金额21万余元。经检验,草甘膦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标准要求。被告人孔某在明知蔡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供其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孔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是主犯,被告人孔某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等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万余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王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从自称某复合肥生产公司的业务员处订购两批某品牌复合肥,以2000多元一吨的价格对外销售106吨,销售金额23万元。多名农户使用该复合肥后,种植的小麦出现发黄、不长现象。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将抽样样品送往国家认证机构检验,该复合肥总养分含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复合肥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3万元,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等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并赔偿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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