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芷兰
本报讯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跑分”洗钱的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2022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到商水县组织王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手机及银行卡接受上游违法犯罪活动资金,后以转账的形式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林某某、吴某某介绍指导并由林某某提供作案用手机。
王某甲、刘某某先后组织许某甲、王某乙等16人(均已判刑),陈某乙、赵某丙等6人(另案处理),胡某某、豆某丙、陈某丙、邓某某等人,各自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在周口市川汇区、商水县多个酒店及某学校对面出租房屋内,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违法犯罪资金3935.597648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获利4万元。
审理中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二被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张丽亚介绍,“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分”是钱的意思,“跑分”就是让钱流转起来,实际上是一种“洗钱”行为。“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收款,再转到指定账户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从中赚取佣金。最常见的是通过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进行“跑分”。
“跑分”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跑分”所处不同阶段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跑分”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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