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熄火、开门,简单的动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后方行人遭遇“开门杀”。2023年3月的一天,鹿邑县的王某在鹿邑县城某路段停车时,未查看后方路况即开车门下车,导致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时某来不及刹车,一头撞上王某车辆,该事故造成时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某无责任。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时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8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敏认真分析了案情,被告王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依托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中心诉前鉴定的优势,鉴定机构出具了原告未构成伤残的鉴定报告。李敏按照法律规定,对时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计算,并将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进行了解释,同时从法理、情理、效率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认可了7.4万元的赔偿金额,法官及时给予了司法确认。
通讯员 张振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