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4年01月22日
第07版:社会与法·检察之窗 PDF版

放火泄愤 惹“火”上身

“小孩不让我见,自己家我也回不去,这日子过不下去了。那天喝了点酒,我就想着干脆放火把房子烧了,我也不活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作案动机。

事情回到2023年8月的一个夜晚,居住在郸城县某小区的罗某突然被重物砸落的声音惊醒,她连忙起身去阳台查看,发现她家楼上一间房屋不断有火星闪现,并有大量的浓烟冒出,就急忙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消防人员到场灭火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怀疑此次火灾是人为纵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破,犯罪嫌疑人钱某被抓获归案。

钱某到案后,对自己放火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钱某和失火房屋的主人信某本是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案发当天晚上,钱某给信某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到信某家发现家中无人,一怒之下,他用千斤顶撬开大门,把从厨房找到的花生油倒在客厅沙发和卧室的床上,然后点燃了火。

“火着起来之后,我一下就惊醒了,想着楼上楼下都有人住,就赶紧把着火的被褥等物品拖到卫生间扑灭。看到火灭了,我就走了。”犯罪嫌疑人钱某说。没想到的是,虽然明火已被扑灭,但残留的火星把被褥、沙发、衣物等点燃了,直至引燃屋内的床、家具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振华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撬门进入前妻家中故意放火烧屋,虽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引发的火灾已经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涉嫌放火罪。

2023年12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放火罪,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30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钱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③5

(通讯员 齐心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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