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臧秋花 通讯员 叶培绪 滕孝忠
本报讯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受害人死亡时已经82岁,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子女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高某与陈某育有5个子女,陈某因交通事故于2023年6月死亡,死亡时82岁。陈某次子陈某丙的《残疾人证》显示“陈某丙为精神残疾人”,陈某丙已经结婚生子,女儿13岁,陈某丙妻子杨某的《残疾人证》显示“杨某为精神残疾人”。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高某与其5个子女共同提起诉讼,要求肇事人刘某和其车辆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其中含陈某丙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造成陈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陈某丙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虽然提交有《残疾人证》,但其提交的淮阳区某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陈某丙系脱困户,且拥有耕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原告陈某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原告陈某丙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经核实,6名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311870元,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
■法官点评
本案中,死者已经82岁,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儿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法院支持与否,均关系此类纠纷的价值导向。首先,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未婚又没有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何认定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这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深入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本案中,陈某丙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他有耕地,不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结合年龄和收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