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葛清华
本报讯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被不起诉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近日,在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兄弟二人因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日晚、1月2日晚,陈某兄弟二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弹弓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珠颈斑鸠5只(其中2只已死亡)。经鉴定,被捕获的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兄弟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后,将二人移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兄弟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陈某兄弟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于2024年2月6日向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给予陈某兄弟二人行政处罚。近日,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对陈某兄弟二人分别罚款2100元。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