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日
第05版:社会与法·综合 PDF版

私拉电网捕“野味” 结果摊上事了(以案释法)

□通讯员 葛清华

本想架设电网捕野兔,不曾想猎物没捕到,却闹出了人命。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初的一天,曹某在田地与树林的交界处私自架设电网猎捕野兔,不承想,当晚村民任某不慎触碰到曹某架设的电网,触电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后,初步认为案件定性不准。曹某私拉电网的田地与树林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出入,系公共场所,其在该处私拉电网猎捕野兔,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他人的生命权,不包括公共安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明显不准确。在仔细审查本案证据材料后,结合犯罪事实、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变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

随后,承办检察官耐心向曹某阐释改变案件定性的理由并详细解释两罪之间的区别,最终,曹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案件提起公诉后,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应当预见在田间地头架设电网有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的风险,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私拉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架设电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架设电网捕猎,不仅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还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③2

2024-09-02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49685.html 1 私拉电网捕“野味” 结果摊上事了(以案释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