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思羽 屈妍慧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15岁的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闻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受伤,闻某某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闻某某负次要责任。后闻某某将朱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480.05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朱某是未成年人,承办法官邝春英积极与其监护人沟通。朱某的父亲认为,本次事故不仅朱某有责任,原告也有责任,损失不应当由朱某一方承担。邝春英耐心细致地向朱某父亲释法明理,指出朱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详细讲解赔偿计算标准,并从情理角度出发,希望原告能够考虑被告是未成年人,给予更多谅解。最终,原告、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00元,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据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但是,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且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较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法律后果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拒绝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