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位士栋
本报讯 “拖欠的工程款我终于拿到了,感谢执行干警!”近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对执行干警尽心尽责、公正办案表示感谢。
2012年,张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夏某在鹿邑县的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因客观原因停工2年,复工后,张某施工至完工。2017年,张某和夏某补签《合同书》,约定工程面积8780平方米,单价为160元/平方米,工程款140余万元。工程完工后,夏某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余的5万元迟迟未支付。张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夏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5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经法院调解,被告夏某承诺于2024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万元,若未按期支付,则给付张某工程款5万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因夏某未按期履行承诺,张某依据民事调解书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干警宋子博收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夏某名下仅有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因不知车辆行踪,法院仅采取了查封措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24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称发现被执行人夏某行踪。宋子博对线索进行核实后,迅速前往鹿邑县某乡镇,将夏某传唤至法院。
执行干警在核实夏某收入情况时,发现夏某手机银行账户有较大流水支出。执行干警依法向夏某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夏某,其行为可能涉嫌拒执犯罪。
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很快凑齐5万元并当场向张某支付,案件圆满执结。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