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屈妍慧
本报讯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张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经营服装加工等业务,被告经营服装销售业务。自2023年6月份起,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服装。2023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加工服装的单价为15元/套,并对加工项目、加工方式、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服装并完成交付,后被告欠原告55150元加工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履行加工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服装,后还剩3.5匹服饰面料、2匹里料,应当返还原告。被告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承办法官杜五行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认真查明事实,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3万元加工费;原告退还被告未加工的服饰面料3.27匹和里料2匹,由被告自取,被告放弃反诉请求。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