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5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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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打条约利息
到期不还属违约

  本报讯  因买车急需用钱,遂向朋友哀求借款,并约定加倍支付利息,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并由担保人担保,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案,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被告王某某因买车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借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定于2008年6月15日前归还,并加利息1000元,若到期未还,本人财产(货车)交于张某某处置,特立约为证。借款人:王某某,借款日:2008年5月10日,担保人:于某某。该欠条由被告之妻于某某执笔所写,但借款人王某某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此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因原被告约定5月10日至6月15日付利息1000元,所约定利率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应属无效。因被告违约,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邹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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