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据5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消费者进饭店就餐能否自带酒水的争议由来已久。赞成可以自带酒水者认为,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反对消费者自带酒水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这还真有点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
实际上,我不赞同报道对删除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的“解读”: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并不是单方面地由饭店来决定,而是由饭店和消费者“共同决定”的。假如某家饭店自以为是地固执地坚持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最终饭店将为其“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埋单”。真正聪明的餐饮企业不会无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威力”。
我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和自由。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删除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的做法,彰显了一种立法理性。毕竟,市场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还是交由市场本身去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