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虽属纯天然,也不能擅自标注
案例 家家食品公司采用纯天然的方式,所生产出来的多味茴香豆,无论在质量和卫生上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8年初,家家食品公司出于提醒消费者,在其包装袋上标明了“纯天然”字样。不料,有关部门发现后,却以家家食品公司没有获得产品认证标志为由,责令家家食品公司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家家食品公司不服,以自己的产品符合“纯天然”标准,且确实是采用纯天然工艺制造,有关部门处罚不当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但不料法院却判决维持了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点评 家家食品公司的产品虽然具备纯天然要件,但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仍不得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纯天然”字样。所谓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则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办法,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发给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NIC)。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雯雯NIC”、“CONVERSION TO ORG雯雯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对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覆盖他人网页,构成广告不正当竞争
案例 雯雯公司和清新公司都是生产、经营化装品的厂家。早在2005年元月起,雯雯公司便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了自己的网页,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经理致辞、产品说明、供求热线、营销天地等,以宣传公司和产品、方便供求,久而久之形成了一定的顾客和市场。2008年5月,清新公司通过破译雯雯公司的网页用户名、上传密码,发布了自己的资料及产品广告、销售渠道等,并覆盖了雯雯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雯雯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清新公司。
点评 尽管网络与现实生活有所不同,但清新公司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方面,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器,其用户名和密码之间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用户有且仅有根据网络商提供的、与网络空间相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在网上进行上传、下载、数据传输等。清新公司使用雯雯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操作,已经违反业内惯例。同时,清新公司通过破译雯雯公司的用户名、密码,侵入雯雯公司的网络空间,覆盖雯雯公司的网页,明显是为一己之私,放任雯雯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恶意;另一方面清新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雯雯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站,在于在广泛地域和客户群中,利用互联网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而清新公司的行为,已使雯雯公司丧失了一定的客户、交易机会,妨碍了雯雯公司目的的实现。同时,由于清新公司覆盖了雯雯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雯雯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清新公司,从而使清新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了雯雯公司的网上交易空间,增加清新公司的客户、交易机会,扰乱广告秩序,并因此而获取不当利益。
用顾客购物录像作广告,侵犯肖像权
案例 2008年10月1日至7日,佳佳公司举办了家用电器产品专项促销活动。期间,肖苇曾前往购买一款新型果汁机,公司对其购买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并让其当场陈述购买的目的,还要求其留下了家庭住址。15天后,公司找到肖苇家,让肖苇谈了使用新型果汁机后,有什么好的感受。肖苇没有料到,公司却将之制作成电视或文字广告,既在电视台播放,也在大街小巷张贴、发放。许多熟人都以为肖苇得了什么好处,可无论肖苇怎么解释,就是没有人相信。肖苇要求公司停止广告行为并消除影响。公司却提出其所宣传的是采访活动资料,不属于商业广告形式,且并没有虚构、夸张,也没有损害肖苇的声誉或形象,故不构成侵权。由于公司的相关行为一直延续,肖苇只好提起了诉讼。
点评 公司侵犯了肖苇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公司的行为具备侵权要件:一是公司将肖苇的形象,通过电视或文字广告等载体,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当属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并非新闻采访;二是公司通过录像、让肖苇谈看法、感受,事先并没有告诉肖苇,将把有关资料用作商业广告,事后也没有征得肖苇同意;三是公司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招徕顾客 推销商品,最终实现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