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6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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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值得期待

  □周  平

  人们会不止一次地做错事并后悔不已,于是“这世上要是有后悔药就好了”,成为不少人的口头禅。你别说,如今这世上还真有望出现“后悔药”。据6月10日《成都商报》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订。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其中一个修改的内容是,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和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俗话说,南京到北京,买家没有卖家精。之所以买家没有卖家精,就是因为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相对丰富者自然就“精”了。再者,对于购买汽车、房屋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可能要用去几年甚至毕生的积蓄。从这两点说,赋予消费者某种程度的“后悔权”,体现的恰是一种“平等”。

  消费者有了“后悔权”,商家就不敢再肆无忌惮地拿虚假信息哄骗甚至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将会获得更多的产品真实信息。另外,商家在进行不当竞争时也将有所顾忌。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已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为交易设定了可以后悔的“冷静期”,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在直销市场上,美国的“冷静期”是3天,欧洲一些国家的“冷静期”是7天。日本1968年制定《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正常商品基本能实现“无理由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来是一部“软法”,其中的很多条文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后悔权”和“后悔权的实现”是两个概念,避免“后悔权”在实现过程中出现“夭折”的命运,是让“后悔权”从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实实在在的权利的关键所在。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后悔权”亟须硬起来。说白了,“后悔权”就是消费者“疗伤”的“后悔药”,只有“后悔权”硬了起来,“后悔药”疗伤的药效才能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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