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告山东某公司在工程结束后,对用作料场的部分租赁土地复垦未达合同要求,且未按约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造成土地无法正常耕种。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山东某公司继续履行复垦协议,并赔偿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损失2.84万元。
2006年10月23日,因建设高速公路工程需要,被告山东某公司与原告扶沟县某村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书》,约定租用原告土地141.2亩,双方对用地补偿、复耕等达成协议。2007年12月3日,被告工程将近结束,与原告就租赁土地复垦另行签订协议书,对需复垦料场的位置、面积、标准、验收、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对所租赁的土地复垦后,部分土地上存在砖渣等料场残留物,被告亦没有按协议约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致使28.4亩土地无法耕种。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遵守。被告山东某公司尽管对租赁原告的土地进行了复垦,但土地上尚有砖渣等料场残留物,没有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料场复垦标准,部分土地无法耕种,且被告未履行申请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的合同义务。对此,被告山东某公司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徐军营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