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9月15日起,我局推行阳光稽查工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阳光稽查的范围:
我局查办的一般案件,均列入阳光稽查范围。
二、阳光稽查的内容:
1.查前告知。正式实施检查前15日,向被查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检查、现场突击检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情形除外),公开检查计划,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检查的所属期与税种,检查的开展方式和办案程序,检查实施单位、人员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
2.自查辅导。正式实施检查前,纳税人有权进行自查。在自查期内,检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一次自查辅导。同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解答政策疑问,允许纳税人开展自查或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行自查。对开展自查并积极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并认真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查中约谈。检查实施过程中,对纳税人态度不好、不予配合、不积极提供或补充相关资料的,检查实施人员应约请被查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税收政策,明确检查目的和处理界限;对检查中事实认定有疑问的,应主动约请纳税人讲明情况、澄清事实,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4.审前陈述。案件查结进入初审前,应告知纳税人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初步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拟对被查对象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部门应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查后建议。每个行业或每个案件查结后,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同时,由审理部门制作并发放两个《稽查建议书》:一是向纳税人发放建议书,根据稽查报告、处理(处罚)结果和执行情况,对纳税人在办税和执行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及时督促和指导纳税人进行调账和健全管理,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二是向征管部门发放建议书,分析指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纳税人逃避纳税的手段和强化征管的建议。同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检查情况,将检查对象、检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每半年或季度向市局党组报告案件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阳光稽查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阳光稽查公告栏,公开办案程序、工作流程、办案纪律和廉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开展局长回访日,制作廉政回访卡,定期进行案件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欢迎广大公民、纳税人对我局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阳光稽查执法监督电话:8128369、8128388、8128397
税务违法(发票)案件举报电话:8128318、8128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