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赖某欠张某10万元到期未还,皮某因想找赖某帮忙,代赖某将10万元还给张某,张某将欠条当场撕毁,但三方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现皮某要求赖某给付代偿的10万元,被赖某拒绝。请问:赖某是否应当归还皮某10万元钱?
律师解答:首先,本案所涉及的皮某代赖某偿还张某欠款的行为,直接产生张某对赖某的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张某是无权再向赖某主张欠款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皮某和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债权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张某在收到还款后并未将债权凭证——欠条交给皮某,而是当场撕毁,这就使得张某和皮某之间没有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皮某不能因为还款行为而代替张某成为债权人,自然不能向赖某主张还款。其次,我们再来分析赖某是否负有向皮某还款的义务。基于前述分析,债权人张某对赖某的债权因得到清偿而消灭,皮某又没有因代偿行为而取得债权,没有权利自然也就不应该有义务,所以,赖某并不负有向张某或皮某还款的义务。再者,因为皮某的还款行为系其自愿,不是赖某或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赖某被免除债务并非不当得利;皮某的还款行为也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赖某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以,皮某的还款行为也不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要件。综上所述,赖某拒绝还债的行为固然从道义上对皮某有失公平,但皮某在没有得到赖某的任何承诺,没有确定还款之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贸然代替赖某还款,还款后再向赖某主张债权,是没有法定和约定依据的,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解答律师:苏华伟 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