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少华 通讯员岳平华)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盗窃通信基站电池的刘某、刘礼某依法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6年,每人各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17日,刘某、刘礼某、刘富某(另案处理)三人到郸城县和淮阳县交界处的一户人家安装太阳能。晚上9点多,他们驾驶小货车返回。途中,刘富某提议去偷通信基站的电池。于是,三人驾驶小货车至淮阳县大连乡大赵楼移动基站,用撬棍将基站的门撬开,盗走华达牌电池一组24块及小型灭火器一个。之后,三人又驾驶小货车至鹿邑县试量镇孙庄东地联通公司基站,撬门入室盗走双登牌电池一组24块。民警在接警后,迅速行动,并准确锁定目标。2010年11月18日晚上9点,民警在鹿邑县刘寨村刘某某家中楼梯下找到两组被盗电池,并将刘某、刘礼某抓获。
经鉴定,被盗两组电池和一个灭火器总价值5.4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刘礼某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且均系主犯,依法对两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