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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周开地税送达公告〔2015〕第2号 | | |
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2015年6月19日依法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周开地税通[2015]7号)。内容如下:2015年5月15日我局在周口日报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周开地税通[2015]6号)文书,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点:周口市交通路东段老水泥厂东侧)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没有提供成本、费用凭证,现公告期已满。2006年4月4日,你公司与吕帛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南侧、市政工程处东侧,地号为05-12-289二期工程院内1号至8号仓库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吕帛霏,总价为6850000元。2012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豫法民再字第28号],判定你公司与吕帛霏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并应继续履行。由于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该项交易的成本、费用凭证,无法进行查账征收,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定征收相关税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通知内容:你公司与吕帛霏签订1号至8号仓库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137100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壹佰元整),限于2015年6月2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点:周口市交通路东段老水泥厂东侧)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特此公告 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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