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2003年12月,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接到一个特殊的案子,弟弟沈群称姐姐沈荔私自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侵犯了自己的“最后哀悼瞻仰权”和“知情权”,要求姐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这是一起较罕见的人身权纠纷,乍一看有点荒唐,但背后却反映了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
两度上法院
沈群、沈荔的父母共生育1子2女。1997年11月,沈群与父亲一起在青浦区留园购买了墓穴。2000年3月,父亲去世,骨灰落葬于留园。2003年8月,母亲也因病去世,沈群、沈荔与妹妹在上海龙华殡仪馆操办母亲丧事时,约定暂时将母亲的骨灰寄存于上海龙华殡仪馆,于当年冬至再将骨灰落葬留园,与父亲合葬。
但2003年10月,沈群、沈荔姐弟俩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同年12月22日(冬至),沈荔与妹妹一起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留园。在落葬前后,沈荔未告知沈群,沈群也未向沈荔询问落葬的具体事宜。2004年4月4日,沈群到福泉山留园拜祭父亲时,发现母亲的骨灰已落葬,遂与姐姐发生纠纷并再度诉诸法律。
案件较罕见
因骨灰落葬而引起的人身权纠纷在法院较罕见,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否存在“最后哀悼瞻仰权”及其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成为审理此案的关键。
法官在详细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认为,首先,骨灰落葬是一种民间习俗,属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范畴。社会公序良俗是各国民法中规定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这表明社会公序良俗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说明因骨灰落葬引起的人身权纠纷可以适用法律予以解决。
法官表示,“最后哀悼瞻仰权”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但它是双方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虽然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可以在这一原则性规定内作出扩张解释,即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即亲属权,因此法院认定,“最后哀悼瞻仰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冬至有约定
但就此案而言,3子女均有权落葬母亲的骨灰。沈群、沈荔及妹妹3人曾约定在当年冬至(2003年12月22日)将母亲骨灰落葬于留园,这一约定既明确了具体时间,也确定了具体地点,但沈群在冬至这一天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沈荔在冬至期间按约定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约定地点并无不当,也不存在侵犯沈群“知情权”和“最后哀悼瞻仰权”的情况。据此,法院对沈群要求姐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