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庄锡福在《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资矛盾虽然不表现为阶级对立,但如果制度、措施不当,人民内部矛盾的劳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以激烈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私营企业劳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利益矛盾关系。雇主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代表,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冲动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压力都会驱使其尽力压低生产成本。如果雇工利益分配权被过度侵犯,超过了雇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生存的极限,雇工就可能选择非法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力,劳资矛盾以激烈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就不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而是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问题了。第二,雇工方无组织或低组织化,形成劳资双方力量不对等。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来看,强资本、弱劳动将是长期存在的力量对比关系。由于政府的强力措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加入工会的雇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极低,加入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第三,劳动制度安排的缺失。1.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尚未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和私营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2.集体谈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作为代表雇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没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成自身职能的转变;3.雇工维权的负担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而且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而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并需交纳一定的仲裁费。显然,“仲裁前置”对于维权的职工个体来说,时间和投入都成了一种负担,相应增大了雇工的维权成本;4.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