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1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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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2时退房”起诉宾馆
旅客诉请一审被驳回

  据新华社电 晚上10时入住宾馆、次日下午4时退房,入住仅18小时却被收取了一天半的房费,曾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宾馆入住的旅客刘某因质疑“中午12时退房”行规,将宾馆起诉到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双方此前已有明确服务合同约定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3日晚10时9分,刘某入住南昌市某宾馆,并在宾馆前台提供的“中宾登记单”上签名。登记单上规定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次日下午4时许,刘某办理退房手续时被按1.5天的标准收费627元。由于认为宾馆强行多收了209元房费,刘某将宾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房费。

  对此,宾馆方面认为,宾馆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刘某入住时填写的《中宾住宿登记单》中明确注明并提醒客人注意退房时间,刘某也在旅客签名栏中签字予以认可。此外,宾馆将退房时间定在中午12时、 超过中午12时需加收房费,是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而定,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禁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入住宾馆时,就与宾馆方签订了《中宾住宿登记单》,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且刘某在《中宾住宿登记单》中签字予以认可,应视为是双方对退房时间的约定,因此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要求宾馆返还多收的房费,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但有不少消费者对宾馆中午12时退房、 超过中午12时需加收房费的行规表示不满,认为应适当调整这一退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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