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李先生以假名将20万元存入上海某银行,日前李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因不能提供身份证明遭拒。1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认为李先生留有存单密码,且存款时我国尚未实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一审判处银行给予兑付存单本息。
1999年2月,李先生以“文莲”的名义将人民币20万元存入上海市某银行,并留有存单密码。2008年9月,李先生准备取出上述存款,但银行以其不能提供“文莲”的身份凭证为由拒绝兑付。为此,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称,他们对李某以“文莲”名义存入20万元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存单的支取必须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李先生并非存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不符合支取条件,无权要求兑付存单本息。李先生以非实名存款,造成本案纠纷,责任在李先生,银行无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存入20万元时,我国尚未实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无需审核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存款人以他人名义或以虚构的姓名存款,也同样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于我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的存款账户,不应将户名与取款人身份完全一致作为确认账户所有人的必需或惟一条件。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