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2006年12月18日,黄某将托管于东莞证券有限公司东泰证券服务部的账户资产1000万元委托谢某投资股票,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合作期满或双方协议同意结算时,由谢某将合作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兑换成现金进行利润分配,黄某获得盈利总额的70%,谢某获得30%。
之后,谢某依约在网上进行了交易操作,从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3日,谢某共计进行了288次各种基金和股票的买入与卖出交易。
2007年6月15日,合作的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被黄某的亲属胡某修改。同年6月21日,黄某向谢某支付了50万元。此后,谢某和黄某因利润分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谢某将黄某、胡某告上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黄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合法有效。以2007年6月18日持有股票的最高价计算,合作账户的实际盈利为942万多元。黄某和胡某擅自修改交易密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谢某可分配盈利的30%,即282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后,黄某还应支付谢某232万多元的报酬及利息。
此外,法院认为,黄某与谢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对证券账户的实际所有人胡某没有直接约束力,因而胡某无需承担责任。
(孔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