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27日正式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解释》明确规定为假药做广告将以共犯论处,今后,假药将很难再通过电视做广告。
医疗机构售假要被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解释》共分8条,包括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给假药做广告算共犯
对于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也是可以的。
个体行医者售假也算共犯
《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这里的医疗机构不光包括正规医院等医疗单位,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京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