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8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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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没登记是否有效? 

  扶沟县王先生:去年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3间门面房出租给他,期限为两年,双方并对转租、转包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在租赁期间,刘某经我同意,将原租赁合同中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华某。今年3月初,我与刘某因房租问题发生纠纷,刘某说我们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因为没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拒绝支付房租。请问,租房合同没进行登记就无效吗? 

  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刘百顺: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条款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王先生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晚报记者 金月全

  开发商未经购买者允许,能擅自调换商铺位置吗?

  鹿邑县鸣鹿办事处居民郑先生:2008年4月,我哥哥在县城购买了一个商铺,签订的是内部认购合同,前几天却忽然接到开发商通知,说铺位被更换到相邻的另一个位置了。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吗?

  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林律师:你哥哥和开发商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如果他们双方在协议中已经对所购商铺的具体位置、面积等进行了约定,开发商调换商铺的行为应该是对协议条款的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要变更协议内容,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必须经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同意。现在开发商单方调换商铺,并未征得你哥哥同意,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哥哥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开发商交付约定的商铺,或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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