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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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贪便宜 触犯法律被判刑
提醒:购买赃物同样违法

  □晚报记者 王 晨

  

  本报讯 年近花甲的段某贪图便宜,明知是赃车仍掏钱购买,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1月,年近花甲的段某从周某处以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银色路邦牌电动车。2008年2月,他又从周某手中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悍马牌电动车。

  案发后,段某被依法逮捕。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因贪图便宜,明知两辆电动车是赃物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购买二手车,一定要仔细查看车辆相关证件,另外索要原车主的原始购车发票,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一旦发现有人销售赃车要向公安机关举报。

  线索提供 朱景玉 吴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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