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地产/家居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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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试点参建保障房
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住建部等七部委日前下发通知,正式启动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公积金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据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实施意见》同时强调,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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