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周口/民生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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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茶叶
消费者获十倍赔款

  □晚报记者 孙建珍

  

  本报讯 昨日,市区一商家因出售货值5元的过期茶叶,被工商部门责成向消费者支付10倍的赔偿款。

  昨日上午,消费者任某在市区某商户花5元购买了1包“盛华”牌碧螺春茶叶,回家后,任某发现茶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4月11日,而保质期为18个月,显然这包茶叶已超出了保质期,属于过期食品。任某当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虽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双方交涉无果,任某只好向消协投诉,求助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荷花市场分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消费事实进行了确认,发现任某所购茶叶确属过期食品,因销售人员疏忽,没能及时下架。工商人员向经营者详细地讲解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按照此项规定,工商人员责成该商户予以退货并支付十倍的赔偿,共计55元。同时,工商部门还要求商家彻查所销售商品,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出现。

  线索提供 范承志 刘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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