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促销所做的承诺是否有效?
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居民马先生:元旦期间,我在县城某超市花110元钱买了一条皮带,当时商家称此皮带为上等牛皮制成,假一赔十,并将此承诺制作在牌子上立于柜台。我买了一条,可没用几天,皮带就断了,且发现并非牛皮所制。我能否要求商家10倍赔偿呢?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商家答应对你做出双倍赔偿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要求商家“假一赔十”也是合法合理的。
但上述问题也存在一个争议,即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认为商家做出的“假一赔十”承诺,其对象是不特定的消费者,该承诺是商家自愿做出的,同时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故应当认定此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两部法律不同的规定,但在效力的位阶上是相同的,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